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批轉了公安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調整規范軍人家屬隨軍及落戶有關政策的意見》。
《意見》明確,現役軍官(含警官)和三級軍士長以上軍士(含警士),以及駐國家、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三類以上島嶼和西藏自治區部隊服役的一級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旅(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批準,可以隨軍;駐京部隊軍人家屬隨軍有關政策由軍隊參照黨中央關于北京市新增落戶審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臺前仍暫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軍人配偶符合到軍人所在單位駐地自主落戶條件,經駐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辦理落戶手續的,落戶30日之內,軍人應當向所在旅(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報告和備案。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軍人家屬隨軍及落戶有關政策,對符合隨軍和自主落戶條件的軍人家屬,優先提供服務和保障。軍隊各級要加強政策形勢教育,引導廣大官兵集中精力練兵備戰,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作出貢獻。
這次調整規范軍人家屬隨軍及落戶有關政策,是貫徹落實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實際舉措,對增強部隊凝聚力戰斗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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