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旗法,這些要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節選)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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