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3年4月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qū)ψ锓竸|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
2021年10月29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東上訴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對劉東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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