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濟南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4月18日,濟南市中院公開宣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副司令員,黨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楊福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楊福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楊福林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來源:濟南中院)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楊福林利用擔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兵團農十四師黨委書記、政委、師長,兵團第(農)三師黨委書記、政委,圖木舒克市委書記,兵團副司令員,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49萬余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福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楊福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7月29日晚消息,楊福林被查。2021年12月2日消息,楊福林被開除黨籍。
經查,楊福林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大肆插手工程項目,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嚴重破壞兵團政治生態,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案件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楊福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楊福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2013年8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發布干部任免決定:楊福林同志任兵團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不再擔任第三師黨委書記、政委職務。2015年4月,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任命楊福林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司令員。
2017年4月,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楊福林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司令員職務,至2021年7月被查。
2021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通報十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包括楊福林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問題。
通報指出,2012年底至2020年7月,楊福林先后收受私營企業主及下屬禮品、禮金折合共計86.14萬余元。2014年至2021年7月,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一桌餐”。2014年至2016年,29次違規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相關費用共計6.29萬余元均用公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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