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6月15日消息,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高玉龍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消息稱,日前,吉林省長春市委原常委、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黨工委原書記高玉龍(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玉龍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高玉龍利用擔任通化市二道江區委書記、區長,琿春市委書記,長春市委常委、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22日,吉林省紀委監委通報:經吉林省委批準,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長春市委原常委、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黨工委原書記高玉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玉龍理想信念喪失、組織觀念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問題;違反生活紀律;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甘于被“圍獵”,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高玉龍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吉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高玉龍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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