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彭揚
中國證券報記者7月2日獲悉,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的《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提出,從業機構開展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辦法》所稱的貴金屬,是指黃金、白銀、鉑金等及其鑄幣、標準條錠、制品、中間產品和精煉后的原材料等。《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從業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高價值密度、相對流動性、定價復雜性、現金交易傳統、易跨境轉移、匿名潛力以及行業結構特點,為洗錢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是洗錢的“重災區”。
根據央行此前發布的《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出臺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制度是依法開展反洗錢監管的現實需要。根據國際經驗,反洗錢工作逐漸由金融機構向特定非金融行業從業機構延伸。為維護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辦法》根據貴金屬和寶石行業洗錢風險狀況,規定對從業機構依法開展反洗錢監管。
《辦法》規定了貴金屬,寶石,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場所的定義。(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其中,《辦法》所稱的寶石,是指鉆石、玉石等天然寶石的各類原材料及首飾、制品實物形態。《辦法》所稱的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場所,包括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鉆石交易所等依法批準成立的集中交易場所。
《辦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辦法》明確,從業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從業機構發現客戶使用失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立即中止交易或者服務,并按照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客戶拒不配合從業機構依照《辦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從業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依法采取限制、拒絕、終止交易或者服務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并根據情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此外,《辦法》提出,從業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評估本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并根據洗錢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適當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識別的洗錢風險。洗錢風險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當自身經營活動或者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從業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從業機構在推出新產品、新業務,使用新技術前,應當關注本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變化,開展洗錢風險評估,采取適當措施降低新產品、新業務、新技術帶來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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